權利憲章

作為一個成年智障人士及服務的消費者,我有以下權利:

  • 受成年人對待
  • 受公平對待
  • 被尊重
  • 不被嘲笑與捉弄、起綽號,或者被通過其他方式傷害
  • 能交朋友
  • 能外出散心取樂
  • 有心愛的人
  • 能結婚
  • 育有子女
  • 能自理財務
  • 在家能自己做主

保障我的法律(如同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)

  • 不因性別、國籍、膚色、宗教信仰、選擇我所愛的人及我的殘障而受歧視
  • 取得公平工資
  • 同工同酬(譬如有咖啡及午餐休息時間、醫療福利、休假及產假)
  • 擁有與其他人一樣的醫療保健服務

在我生活中,作出有知識的選擇與決定:

  • 根據我的感覺、信念以及事物對我自己的重要性而作出決定與選擇
  • 得到足夠的事情以助我作決定(作一個有知識的選擇)
  • 讓我知道什麼可冒險一試
  • 決定在自己的時間內做何事
  • 以自己的方式做我要做的事
  • 決定我如何計劃未來(我設定什麼目標,及我設定計劃時我想談論什麼)
  • 選擇獨自生活或與他人共同生活
  • 決定誰能進入我家
  • 選擇我所要的服務
  • 當我使用服務時有自己的選擇權,包括住在何處、和誰住、吃什麼、家中作何改變、做什麼工作、何時用洗手間、去看什么醫生、我的醫生如何照護我以及其它許多事
  • 犯錯
  • 改變主意
  • 決定停止使用服務
  • 決定我何時需要協助

支持

  • 當我需要時可獲得協助,如尋找住處、作預算和明白我該學習什麼
  • 讓善待(和善,有禮,尊重)我的工作人員及其他協助者(如家人及朋友)幫我
  • 讓樂於助人的協助者來幫助我
  • 不被協助者指責
  • 從協助者那裡聽到美好的事情,而非僅是壞事
  • 從政府獲得足夠的資助以取得我需要的服務與支持
  • 需要時可助我作出決定(從我的監護人及其他人)
  • 即使我需要協助作決定,我仍能置一詞

自我表達及被傾聽

  • 說出我心中話並提出我的想法
  • 討論我的權利
  • 表達我的感受
  • 我不高興時可以抱怨
  • 說「不」
  • 與別人意見不同
  • 他人能聆聽我說話
  • 讓他人能試圖瞭解我

取得服務通道

  • 在我的社區中取得服務
  • 我需要時, 能取得良好且專設的交通工具
  • 我需要時, 能在一般交通工具使用智障人士專用座位
  • 我可以通過使用輪椅, 更方便地四處走動(譬如坡道,路邊平斜道)
  • 成為社區一份子且能融入社區(像工作及娛樂等)
  • 上學以獲得學習新事物的培訓

隱私

  • 我想獨處時,能 一個人打發時間
  • 在工作場所,別人要使用我的儲物櫃前,要先經我的同意
  • 別人應敲門或經我同意才能進我房間
  • 我講電話時別人不能旁聽
  • 我外出時不必告訴別人我的去處
  • 醫生所瞭解我的情況只限於我與醫生之間,除非我需要別人協助瞭解

安全與保護

  • 我使用服務時感覺安全
  • 當我在社區時感覺安全
  • 不受傷害與攻擊,自己的物品不被拿走
  • 學習如何照顧自己

良好服務

  • 獲得我能信任的服務提供者的幫助
  • 排隊輪到我時可獲得協助
  • 獲得和任何其他人一樣的服務
  • 需要更多瞭解時我可發問
  • 需要時可找不同的醫生
  • 查問別的醫生有關我醫生所說的話(取得第二種意見)
  • 要醫生及牙醫向我解釋(不僅是向我的父母、工作人員或其他人解釋)為什麼我要接受某些診治、需要多少花費及診治完成的效果。
  • 在我清楚知道如果拒絕某種醫療可能帶來的後果後,我可拒絕
  • 接受醫療時應受善待

我也瞭解別人也有權利,因此我應該:

  • 不剝奪別人的權利
  • 待人如待己
  • 做個負責任的人

這項權利憲章由智障人士於職業和康復研究院組織召開的「1994開放門戶會議」中提出。職業和康復研究院地址:3304-33rd Street, N.W., Calgary, Alberta, Canada, T2L 2A6。